在食品销售领域,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进行区分管理,不仅是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,更是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。在部分商超、便利店或线上平台中,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仍时有发生,这不仅构成违规经营,更埋下了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。
我们必须明确何为“特殊食品”。根据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等相关规定,特殊食品通常指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具有特定功能、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。这类产品在生产工艺、配方、标签标识、销售管理等方面,都有着比普通食品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。
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,其危害是多方面的。
- 误导消费者,侵犯知情权与选择权:混放行为模糊了产品属性边界。消费者,尤其是中老年或对产品分类不甚了解的顾客,极易将具有特定功能的保健食品误认为是普通食品,或在不了解其适用人群与注意事项的情况下购买。这不仅可能导致消费者花冤枉钱,更可能因误用、滥用而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,例如婴幼儿误食成人保健品、特定疾病患者误购不适宜的食品等。
- 增加食品安全风险:特殊食品的储存条件、保质期管理往往有特殊要求。与普通食品混放,可能导致其储存环境不符合规定(如温度、湿度),或因被普通商品挤压、污染而影响品质。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对卫生要求极高的产品,混放更是加大了交叉污染的风险。
- 扰乱市场秩序,损害行业信誉:规范的销售分区是诚信经营的体现。混放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,让那些守法经营、规范管理的商家处于不利地位。长此以往,会损害整个食品销售行业的公信力,动摇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基础。
- 明确的法律责任:此种行为直接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根据规定,食品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,应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,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。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可依法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甚至可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
因此,大观检察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:
- 强化主体责任意识: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必须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,充分认识到特殊食品规范管理的重要性,将合规经营内化为自觉行动。
- 严格落实分区管理: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设立清晰、独立的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,并设置醒目的提示牌(如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”、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”、“婴幼儿配方乳粉”等),确保与普通食品进行物理隔离,避免交叉。
-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:对销售人员定期进行培训,确保其能准确识别特殊食品,了解相关法规,并能向消费者正确说明产品功能、适用人群及注意事项,做好消费提示。
- 把好进货查验关: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确保所售特殊食品来源合法、资质齐全、标签标识合规,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。
也提醒消费者:
- 提高辨识能力,主动寻找“蓝帽子”(保健食品标志)等特殊标识。
- 购买特殊食品前,仔细阅读标签、说明书,了解产品功能、适宜人群、食用方法及注意事项。
- 在未设专区或混放销售的店铺购买特殊食品时,应保持警惕,必要时可向商家提出质疑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。杜绝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,是经营者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。只有各方共同努力,构建规范、透明、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,才能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大观检察将持续关注此类问题,协同相关行政部门,共同督促食品销售行业规范健康发展。